代理原告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胜诉

2022/3/23查看:154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女,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职务不详。  原告陈XX与被告上海XX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需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XX独任审理,于2021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XX公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提供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查阅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由一名律师辅助进行;2.被告提供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查阅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供原告查阅,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由一名律师辅助进行。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股东之一,实际出资额为15万元,持股比例为三分之一,但原告入股被告后一直未获得分红。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原告多次向被告申请查阅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均被拒。后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告邮寄《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申请书》,被告签收后仍未向原告提供相应材料,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XX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2月19日,被告成立。2019年7月23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变更登记,被告股东由朱X变更为赵XX和原告(二人均出资10万元)、被告监事由倪XX变更为刘X。2021年4月30日,原告向被告邮寄《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申请书》,要求被告提供:1.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2.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间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查阅。该申请书邮寄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街道老XX路XX号欧诗悦祛斑祛痘美容会所”、收件人为刘X。次日,该邮件被前台签收。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其与赵XX、刘X签订的《欧诗悦美容有限公司股东入股合约书》(复印件),欲证明被告实际股东为赵XX、刘X和原告,每人均投资了15万元,持股比例均为三分之一。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工商登记材料、《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申请书》及邮寄凭证,以及原告的陈述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是股东固有的、法定的基础性权利。原告作为被告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对此,  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规定,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本案中,原告在2021年4月30日向被告邮寄查阅公司文件申请,因被告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遂向本院提出行使其股东知情权利,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明确要求在被告住所地查阅或复制相关材料,符合常理,本院予以准许。考虑到原告要求查阅、复制的内容及被告公司性质等因素,本院认为原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查阅、复制完毕。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1-2层提供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查阅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陈XX查阅、复制,在原告陈XX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一名律师辅助进行,原告陈XX应于十个工作日内查阅、复制完毕;  二、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1-2层提供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查阅之日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供原告陈XX查阅,在原告陈XX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一名律师辅助进行,原告陈XX应于十个工作日内查阅完毕。

声明:如果内容错误请联系纠正,如果侵权,请【举报】联系删除。
首页 > 邵阳律师 > 案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