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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4查看:2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房屋,存在违约行为,虽然原告为被告出具了入住通知书,但原告的行为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天津市东丽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依据此规定向原告下达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责令原告立即收回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及时配合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据此,本院认定涉诉房屋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暂不能办理入住手续,涉诉房屋尚未交付,被告强行进入该房屋,原告诉请物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维护自己的权益亦应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维权,不得强行进入不具备使用条件的房屋并进行装修。因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交房属合同违约,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