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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4查看:124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贡喜学受王XX雇佣在海颂园项目从事道路地面方砖铺设工作,王XX向其出具工资表确认其工作情况及工资数额,双方之间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王XX应按其确认金额向贡喜学支付劳务费4420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工程的承包方天津市XX公司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韩XX,韩XX又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佟XX与王XX,韩XX与天津市XX公司均需对贡喜学所主张的劳务费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