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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4查看:88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刘XX通过人民法院拍卖程序取得涉诉6110.56平方米厂房,该厂房坐落于东丽集用(2000更)字第0202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现天津市某某车业有限公司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割裂开来,诉请对刘某某拍得厂房所占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之外、天津市某某车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之内的土地使用权恢复原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应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