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与被告岳XX、丁XX、王XX、刘XX、康XX、天津XX公司、天津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1/5/4查看:4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1、请求判令被告岳XX、被告丁XX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86,809元;并以本金186,8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连带偿还自2016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2、请求判令被告王XX、被告刘XX、被告康XX、被告天津XX公司、被告天津市XX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承认涉案借款是通过冠XX公司提供了还款管理服务,且原告为冠XX公司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被告方可以相信2016年2月2日冠XX公司河西区分公司为岳XX、丁XX出具的证明系原告的意思表示。被告岳XX、丁XX已按照上述证明要求实际履行,原告与借款人岳XX、丁X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该证明要求剩余本金、利息、罚金、罚息均由剩余保证人王XX、刘XX、康XX承担,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且造成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无法向债务人追偿,故保证人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声明:如果内容错误请联系纠正,如果侵权,请【举报】联系删除。
首页 > 邵阳律师 > 案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