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29查看:39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XX向陈XX出具的借条中明确载明,借到陈XX现金110万元整,陈XX亦提交了2013年7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唐XX支付100万元的凭证。虽然唐XX主张该100万元系偿还之前的借款,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两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并无不当。结合双方款项往来的实际情况,两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93万元,并按照借条的约定要求唐XX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