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X与黄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

2021/5/4查看:15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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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诉房屋是原告于X的个人财产还是第三人唐XX与于XX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应当审查原告于X作为该房屋的权利人,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基于我国的国情和民间传统,现实生活中,常有父母将其出资购置的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或未独立生活、无经济收入的儿女名下,或为赠与,或为代持,或为规避未来不可预知的风险等。在家庭内部,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代持、财产赠与等本无可厚非,但若该行为损害外部第三人的利益,则将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虽然涉诉房屋购房合同上的购房人为原告于X,但购房时于X虽年满18周岁,但在国外求学,无独立的经济来源,其本人的生活费亦需要父母的资助,涉诉房屋首付款及偿还贷款也是原告的父母于XX和第三人唐XX出资,向XX公司的借款及银行贷款也均是由于XX和唐XX予以偿还。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诉房屋支付了对价,也不能证明原告本人偿还了借款和贷款。不能只凭涉诉房屋权利人登记在原告于X名下,即确定涉诉房屋为于X单独所有。应认定涉诉房屋为唐XX、于XX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于X的名义购买并用于共同居住的家庭共同财产。唐XX在外债未还的情况下,仍归还涉诉房屋首付款借款,无疑侵害了被告黄XX的利益。被告黄XX申请查封涉诉房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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