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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8查看:125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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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民申10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某某,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南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南仓村。
法定代表人:赵X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淋,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南仓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仓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6)津01民终102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未对还迁房的合法性进行查明;(二)南仓村委会在一审时承认变更了还迁房设计,增加了楼层,二审法院应对上述变更是否合理进行查明;(三)涉案证据能够证明还迁房变更了原设计;(四)还迁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包括公摊面积;(五)南仓村委会应出具经合法审批的设计图纸,以便于选房;(六)二审法院不应超过一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七)南仓村委会擅自扩张南仓新苑的还迁房容积率。综上,沈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南仓村委会提交意见称:(一)沈某某是南仓村委会村民,涉案房屋拆迁选房的原则是拟选最接近1:1的房屋定向安置,一平米宅基地定向置换一平米建筑面积的房屋,拆迁协议和拆迁办法中并没有约定或者规定建筑面积不包括公摊面积,且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操作,建筑面积均包含公摊面积。(二)南仓村委会的工作就是组织村民进行相关拆迁工作,并不负责相关规划和建筑,且涉案房屋已经取得准许交付使用书,符合房屋规范要求。综上,两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沈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南仓村委会与沈某某所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关于南仓村委会按1:1交付的定向还迁安置房是否包括公摊面积问题。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只是约定南仓村委会按照所确认的沈某某应还迁面积给予1:1定向还迁安置。沈某某拟选择定向还迁安置房房型与面积,按拟选还迁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应还迁面积最接近的原则选房,并未约定拟选还迁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包括公摊面积。基于此,沈某某关于还迁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包括公摊面积的主张,无合同依据,无法得到支持。沈某某关于南仓村委会应出具与本案有关的建楼合法手续及设计图纸等主张,因双方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没有相关约定,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沈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清泉
代理审判员 杨泽宇
代理审判员 张洪川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