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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6查看:895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3日13时许,老李在天津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夜班期间在车间操作锯床时不慎摔倒致头部受伤,经医疗机构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鼎脑损伤;双额、右颞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双额颞及右顶硬膜各大肿;颅骨骨折。2019年6月12日,天津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书》,编号:S11201152019XXXX,予以认定为工伤。2020年7月2日,天津市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编号:S21201152020XXXX。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伤残等级六级。老李对此鉴定结论有异议,故向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该委维持了原鉴定结论。其停工留薪期间单位一直以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办案过程:
2020年11月,接到本案后,多次和委托人沟通,获取本案必要资料,依据本案相关准备仲裁申请书。2020年11月中旬向天津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2020年12月22日开庭进行审理,于2020年12月30日拿到仲裁裁决书,作为老李的用人单位2021年中旬将赔偿款如数支付给了老李。本案中除了伤残六级应获取的补偿外,支付了其本人工资与最低工资之间的差额部分。
律师感悟: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本人工资还是最低工资?如果本人工资在事故发生地上年度社平工资60%至300%之间,是依据劳动者的事故发生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若少于十二个月的按劳动者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的工资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60%按60%,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300%按300%。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作为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时,应敢于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