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天津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6/21查看:96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A与天津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4号原告:B,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XX,法定代表人:TAIK,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峰诉被告天津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高峰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A负担,代理审判员  A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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