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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王××与邓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北民初字第1913号 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杨洪兰,天津市河东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一×, 委托代理人陈凤,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与被告邓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洪兰、被告邓一×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我与被告于1992年在大学上学期间相识恋爱,1997年3月19日登记结婚,2002年4月18日生一子邓二×,自2008年以来,被告一直与一女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虽然多次保证不再与该女性来往,但事后仍然我行我素、愈演愈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邓二×由被告抚养,子女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还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被告邓一×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子邓二×由我抚养,不需要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不同意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在大学上学期间相识恋爱,1997年3月19日登记结婚,2002年4月18日生一子邓二×,婚前、婚后双方感情较好,自2008年被告与案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开始,双方产生矛盾,自2012年10月1日双方分居至今,另查,双方于1998年4月7日购买了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公寓×-×-×4号房屋并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屋于2012年9月过户到原告名下,2012年11月19日,原告用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案外人借款210万元,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至今未还清该笔借款;2006年1月17日,双方购买了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中心×-×-××0号房屋并登记在原告名下,2013年1月16日,原告以103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变卖,卖房款由原告保管,在将该房屋出卖之前,原告用支取的被告公积金账户存款、被告名下股票账户资金以及被告银行账户存款连同双方共同存款,偿还了该房屋的银行贷款235000.26元;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案外人偿还原告借款198万元,2011年10月1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将该案执行款220万元发还原告,该款由原告保管;原告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存款1240元;被告名下牌照号为津C×××××丰田威驰轿车由原告使用;原告名下牌照号为津D×××××雪弗兰赛欧轿车由被告使用;双方均同意其余共同财产在谁处归谁所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是错误的,现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同意婚生子邓二×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对此本院予以照准,原告在双方分居后将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中心×-×-××0号房屋变卖取得的103万元卖房款,以及原告银行账户存款1240元属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应依法平均分割;原告通过诉讼取得的220万元,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款属于案外人所有,故该款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因原告将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公寓×-×-×4号房屋作为抵押物,向案外人借款210万元,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现该房屋的抵押权人表示,在原告还清其借款之前不同意变更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又不同意该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款的解决方案,所以在本案中,该房屋不予分割,双方可在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撤销后,另行主张分割,原告从被告公积金账户、从被告名下股票账户、从被告银行信用卡支取的款项,已经用于清偿天津市和平区××中心×-×-××0号房屋的银行贷款,所以上述款项不再分割,原告所述,被告在其出具的保证书中已经放弃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其一个人所有一节,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2009年1月12日以后被告发生过保证书中所说的与案外女性发生超出一般朋友的行为,所以该保证书中约定的条件没有成就,故夫妻共同财产仍应依法分割,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因被告虽然与案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他人同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所规定的赔偿条件,故原告的这一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所述,原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财产分割时应少分或不分一节,因原告是在误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保证书中所约定的情形,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归其个人所有的情况下才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原告的行为不属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与被告邓一×离婚; 二、婚生子邓二×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给付被告1615620元; 四、被告名下牌照号为津C×××××丰田威驰轿车归原告使用;原告名下牌照号为津D×××××雪弗兰赛欧轿车归被告使用,车辆过户费用由接受车辆的一方负担; 五、其他财产在谁处归谁所有; 六、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00元,由原告王××承担12350元,由被告邓一×承担12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蔡培玲 审判员袁雷 人民陪审员赵贵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肖克瑾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