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非法持有毒品罪B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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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穆湘彬非法持有毒品罪,穆湘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北刑初字第343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湘彬,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凤,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4)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湘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湘彬及其辩护人陈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9日23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本市河北区中环线兴合游戏城附近执行公务时,依法从被告人穆湘彬所驾驶的牌照号为津D×××××的别克牌小型轿车内搜出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6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共重10.67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穆湘彬进行现场检测,其甲基安非他明毒品成分呈阳性,吗啡类毒品成分呈阴性,案发后,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已被依法收缴,被告人穆湘彬于2014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被告人穆湘彬在被取保候审期间,于2014年8月间,在本市河北区幸福道××发廊内,以每克人民币280元的价格向皮××贩卖甲基苯丙胺一次, 2014年9月3日15时许,被告人穆湘彬再次以同样价格在上述地点向皮××贩卖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从穆湘彬身上搜出毒资人民币2400元、手机一部,从皮××处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1袋,随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穆湘彬居住的天津市北辰区××街××里×号楼×门×号家中搜出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11袋、电子秤一个,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皮××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重4.92克,从穆湘彬家中搜出的毒品可疑物共重44.08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均予以扣押,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已被依法收缴,被告人穆湘彬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宁××(另案处理)向他人贩卖毒品并协助公安机关在本市河北区幸福道与王串场六号路交口处将宁××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穆湘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于××证言,证人皮××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物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信息,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天津市禁毒委员会毒品收缴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湘彬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并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穆湘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应定罪科刑,被告人穆湘彬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属于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穆湘彬当庭能够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穆湘彬贩卖4.92克甲基苯丙胺后公安人员从其家中搜查出的44.08克甲基苯丙胺,不应当计算在贩卖毒品的数量中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其所提穆湘彬有立功表现,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酌情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穆湘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7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26年8月27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旧手机一部及电子秤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金柱 审判员胡桂琴 人民陪审员武丽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傅烨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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