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6/20查看:63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A与B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04民初1470号 原告C,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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