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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1查看:110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孙XX与郑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38号原告孙XX,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安静,天津XX律师XXX律师。委托代理人张XX,天津XX律师XXX律师。被告郑X,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XX1、19、20层。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X,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郑X、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XX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