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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9查看:44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李红山与天津市南开区天荣公寓邮电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三初字第5141号 原告李红山。 委托代理人陈武钟,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亚亚,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天荣公寓邮电所,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41号。 负责人秦吉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斌,天津市南开区邮电局市场部干部。 委托代理人齐建林,天津市邮政公司办公室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山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天荣公寓邮电所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山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红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谢莉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芸 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