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时尚新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天津悦和工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6/21查看:82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天津时尚新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天津悦和工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04民初2168号 被告天津时尚新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热,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亚亚,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静,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悦和工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38号新安购物广场4层02-01号。 法定代表人叶志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时尚新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悦和工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时尚新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莫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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