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20/8/4查看:37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北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XX03执异175号异议人:A,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A,女,1942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法定代表人:A,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XX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XXXX,法定代表人:A,本院在执行杨XX与北京XX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XXXX公司一案过程中,A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A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A提出撤回追加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A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 淼审判员 A审判员 金 星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