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究竟是“三级残疾”亦或是“本土歌手”看律师如何团队探究真相!---交通道路事故责任纠纷

2019/7/24查看:1203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被扶养人究竟是“三级残疾”亦或是“本土歌手”看律师如何团队探究真相!---交通道路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

     2013年12月24日11时,董某系蓝天公司的一名货车司机,在公司工作期间由于一时疏忽将鲁某撞伤。蓝天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将鲁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支付了鲁某在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

随后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董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鲁某不负责任。于是鲁某将蓝天公司与董某共同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34万余元。

蓝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接到法院的传票后随即与我们取得联系,在沟通过程中蓝天公司负责人表明了在本次事故中的立场,同意赔偿由员工董某所造成鲁某的损失,但由于鲁某要求赔偿金额过高有悖于常理,在赔偿金额上不予认可。并寻求律师团队是否可以参与调查取证,以排查鲁某主张的不合理费用。

【调查经过】:

     在接受蓝天公司的委托后,距离开庭仅有不足三天时间,王殿明律师团队在随后紧急召开案件会议,对各项费用进行专业性分析核对,并同时指派两名律师前往鲁某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在距离开庭仅有一天时,王殿明律师团队不断挖掘研讨后发现一项关键性证据存在重大瑕疵,鲁某主张的被扶养人不符合非法定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的范围,主要原因在于:

 鲁某称其子(鲁小某)虽已成年,但鲁小某属于无法生活自理的残疾人,并提交了三级残疾证明书,并应当承担法定抚养义务。而在律师团队走访调查了解到,鲁小某并非鲁某所称的残疾人,而其真实情况为当地的一名本土歌手,并且在一些门户站中上传过若干作品,也有一定的粉丝量,鲁小某完全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并非如鲁某所称其子为三级残疾人无法生活自理。据此,在庭审中承办律师要求重新对鲁小某进行伤残鉴定,但被鲁某拒绝。

最终经二审法院调解仅支持鲁某主张各项费用19万元。

【律师评析】:

     在交通道路事故责任纠纷中,在交通责任认定书确定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往往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全部或者接近全部支持受害方的主张,但能够大幅度降低情况下实属个案,唯有拿出过硬的证据来支持己方的主张,才会得到合议庭的支持。

     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应对每一处案件细节都有足够精细把握,不断的挖掘、筛选才能发现真正有价值的证据。律师的责任不单纯只为赢得一场诉讼,更在于不辜负委托人那一份沉甸甸的信任。

【案件编号】

(2015)大民初字第552号

                     我们只会做精品!

声明:如果内容错误请联系纠正,如果侵权,请【举报】联系删除。
首页 > 邵阳律师 > 案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