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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9查看:22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1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3日7时许,被告人高X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行驶至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南XX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当日8时45分,医务人员抽取高X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6.9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被告人高X于2016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X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X二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X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 123456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