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XX危险驾驶罪一案

2020/8/19查看:56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2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X于2016年10月6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路东风北XX上,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他人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抓获归案。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书认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83.5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X醉酒后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以及具有如实供述,赔偿事故对方损失并获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在拘役二至五个月幅度内对被告人孙X量刑,并处罚金。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孙X家属缴纳人民币5000元在案。 被告人孙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案之钱款,依法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10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之人民币五千元,用于执行被告人孙X上述所被判罚之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声明:如果内容错误请联系纠正,如果侵权,请【举报】联系删除。
首页 > 邵阳律师 > 案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