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公司主张免赔一审法院未支持二审法院维持

2021/8/17查看:355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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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为重型自卸货车与电动自行车间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a无责,b全责。事发时b驾驶,b为c的雇员,事发时在履行职务,该车登记并挂靠在d公司名下,该车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a对b、c、d、XX提起诉讼,XX保险公司一审主张一、b事发后驶离现场,XX已将上述免责事项明确告知被保险人,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b驶离现场属于逃逸行为,系商业险除外责任;二、b驾驶的车辆超载,违反安全装载规定,根据保险条款约定,XX主张10%的绝对免赔率。a不予认可,不同意XX商业免赔的意见,知道事故发生才有驶离现场的前提,不知道事故发生应认定为司机正常行驶,不知道事故发生驶离,而认定为XX所述的“驶离现场”进而免赔是对司机的苛责。事故认定书未认定车辆超载,不同意XX10%的绝对免赔。c主张XX并未告知免责事项,不同意XX免赔。b知道的话不会离开现场,因为车险买的多,且逃逸的话交警会拘留b,但b并未被拘留。庭审中,一审法院从交通队调取事故卷宗并询问b事发现场情况。后一审法院未支持逃逸免赔,支持了超载10%的免赔率。后XX不服提起上诉,认为b驶离现场属于逃逸行为,系商业险除外责任。b无货运从业资格证,系商业险除外责任。后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律师点评:1、 关于赔偿主体问题,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2、 关于对驶离现场进而免赔的理解,驾驶人驶离现场免赔的前提是“未依法采取措施”。为确保查清事故真相和及时认定保险责任,车辆驾驶人原则上不得离开现场,并附有依法采取措施的义务。当驾驶人知晓事故发生,却未采取措施即离开现场,且不存在合理、必要的理由的,保险人可据此免除保险责任。当驾驶人并不知晓事故发生时,显然不存在“采取措施”的客观基础,则此种情形下,如果使用该条款免除保险责任,既违背了侵权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保险法所规定的公平原则,有失偏颇。3、 根据保险合同,超载保险公司享有免赔率。4、 格式条款需要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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