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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8查看:325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合同纠纷——借名买房,一审未支持二审维持
本案为借名买房合同纠纷,一审a诉请要求b、c协助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将产权人变更登记a名下。a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d签订有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由其实际占有居住,亦未提供其向d提供购房资金的相关转账凭证。a主张其向d以现金方式提供了6万元用于购房,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e、f与d系同事、朋友关系,与a存在利害关系,故其陈述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a提供录音以证明g认可a是房主,并且同意过户,但该录音内容语焉不详,也未明确具体针对哪间房屋,故不足以证明其证明目的。一审法院认为,a其应举证证明其与d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a与d并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a也未证明其向d提供了购房资金,且用于购买涉案房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a的事实主张,依法其应承担不利的后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后a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驳回a的上诉请求。
律师点评:
1、借名买房: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应从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协议、借名人是否为实际出资人并履行了相应出资、房屋是否由借名人实际控制使用、房屋买卖履行过程是否符合借名买卖习惯等要件予以考虑。
2、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