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6/19查看:97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A与B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3民终1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燕X,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X,女,1955年12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0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A担任审判长,法官A、法官B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法院依据一审查明事实和A起诉的诉讼请求,判令AX于一审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BX办理北京XX承租人的变更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A,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费用由A负担,但二审审理中,经本院调查,北京XX认可A与其之间的涉案房屋租赁协议已经到期,故涉案一审判决内容无法履行,庭审中,A亦要求依据涉案新情况,变更其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03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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