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X公司与A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2020/6/19查看:127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北京XX公司与A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民特52号申请人: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A,女,1983年7月29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人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金世仓公司)与被申请人A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A公司称,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1588号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请求撤销,1.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在于A本人;2.A利用岗位便利,给金世仓公司造成损失,金世仓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A利用职务之便以社保补助形式多发的工资和占用公司停车的费用,应与金世仓公司支付A的工资相抵消;4.A2017年年休假应为5天,且已休完,金世仓公司不应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A,同意仲裁裁决,不认为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1588号裁决:一、金世仓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净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8月9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213.79元;二、金世仓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438.22元;三、金世仓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净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9日期间工资8882.76元;四、金世仓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2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429.92元;五、驳回A的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金世仓公司主张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但经本院审查,海淀区仲裁委依查明事实所作的裁决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金世仓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欠缺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XX公司的申请,申请费十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审 判 长 A审 判 员 张 瑞审 判 员 何 锐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 湉书 记 员 杨浩然

声明:如果内容错误请联系纠正,如果侵权,请【举报】联系删除。
首页 > 邵阳律师 > 案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