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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3查看:167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XXXX与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XX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5日,原被告就原告委托被告申请贷款提供媒介服务事宜签订《贷款申请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为保障贷款申请审批期间合同的顺利执行,原告需向被告在签订合同时缴纳定XX5000元;因原告拟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实现的,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定XX返还原告。合同签订后,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拟贷款申请未获批准。2018年5月21日,原告前往被告处要求退还定XX,工作人员同意向原告退还定XX。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XX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XX公司辩称,原被告于2018年2月27日建立联系,原告委托被告作为居间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后双方于2018年3月5日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XX5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委托中荣鼎泰(北京)XX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简称中荣XX)向哈尔滨XX银行申请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评估和贷款,哈尔滨XX银行经过初审通过了贷款申请,故被告已完全完成了居间服务。后原告因其他原因不申请贷款了,故贷款没有成功系因原告自身原因导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庭审质证,XX公司对XXXX提交的证据1居间服务合同及收据、证据2视频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XXXX对XX公司提交的证据2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的证明效力将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综合认定。XXXX对XX公司提交的证据1委托代理协议及收据、证据3申请贷款记录、证据4社保缴纳记录网页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XX公司提交的证据1委托代理协议及收据系书证,证据的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申请贷款记录、证据4社保缴纳记录网页系网页截屏,现XX公司未能当庭提交或者演示上述证据的来源与内容,故本院对其真实性暂不予确认,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将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2月,XXXX与XX公司就XXXX委托XX公司为其申请贷款一事进行沟通。 2018年3月5日,XXXX(甲方、委托人)与XX公司(乙方、居间人)就甲方委托乙方就其贷款申请提供媒介等相关服务事宜签订《贷款申请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第一条:委托事项:甲方拟向XX融机构等申请贷款,现委托乙方提供融资渠道,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第二条:甲方拟申请贷款情况:甲方计划此次申请贷款的额度为180万元。甲方获得贷款的XX额,以甲方与贷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XX额为准;第三条:甲方拟提供抵押的情况:甲方以自有房地产为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房屋所有权人:XXXX;第四条:报酬和费用:1.甲方申请贷款成功后,应在放款当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XX额的1.6%,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报酬和费用;2.前款所指的报酬和费用,不包括单身公证费、委托公证费,以及因甲方原因和银行政策要求而增加的费用,由乙方另行承担并支付;第五条:定XX:为保障贷款申请审批期间合同的顺利执行,本合同采用定XX,具体内容为:1.甲方就本合同应付定XX的XX额为5000元;2.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乙方交纳定XX。乙方收到甲方定XX,应当开具凭证,并注明名目;3.合同依约履行的,在甲方支付报酬和费用时,乙方应返还定XX或冲抵应收报酬和费用;4.本合同签订后,审批通过之前,甲方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定XX不予返还,乙方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依法对等办理;5.因甲方拟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实现的,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定XX返还甲方;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办理贷款申请所需的证件及相关材料、凭证等资料;2.甲方应在乙方协助其办理贷款申请过程中,就须由甲方完成的事项和程序,提供积极的支持;3.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办理贷款申请手续,提供有关政策和程序的解释、介绍,及时向甲方报告贷款申请的办理进展,如遇问题,应当给予甲方积极的协助支持等。 同日,XXXX向XX公司支付定XX5000元,XX公司向XXXX开具了收据。 同日,XX公司(甲方)与中荣XX(乙方)就委托中荣XX为XXXX申请贷款一事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约定:一、由乙方中荣XX向XX融机构申报XXXX贷款的材料;二、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10000元。后中荣XX向XX公司开具了收款XX额为5000元的收据。 上述合同签订后,XX公司协调贷款机构前往XXXX名下的抵押房产内下户调查。因下户调查未通过,此后双方亦未就贷款期限、利率等问题协商一致,最终未能完成贷款申请与审批。 2018年5月21日,XXXX前往XX公司要求退还定XX5000元。一名佩戴挂绳上印有“XX呱呱”字样卡片的员工在印有“XX呱呱”、“小XXXX融”字样及XX公司地址的写字桌前指导XXXX填写了退还定XX申请表格。此后,因XX公司未退还定XX,故XXXX来院起诉。 庭审中,XX公司称2018年5月21日为XXXX办理定XX退还手续的系中荣XX员工白红雨。 本院认为,XXXX与XX公司之间签订的《贷款申请居间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XXXX向XX公司支付定XX5000元后,XX公司应按约履行为XXXX申请贷款的合同义务。现因贷款下户调查未通过,此后双方亦未就贷款期限及利率等问题协商一致,最终未能完成贷款申请与审批,故XX公司应将收取的定XX返还XXXX,理由有二:其一,根据合同约定,“因甲方拟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实现的,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定XX返还甲方”,现XXXX拟申请的贷款因下户未成功等原因未获审批,故定XX应当依约返还;其二,XX公司作为与XXXX签订合同的居间人,委托中荣XX为XXXX办理贷款申请,应对中荣XX的行为承担责任,现XX公司认可为XXXX办理定XX退还手续的系中荣XX员工白红雨,故其应对该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应向XXXX退还定XX。综上,XXXX要求XX公司退还定XX5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XX公司认为其已全部完成居间义务,贷款未能成功的原因系XXXX自身不申请贷款导致等辩称意见,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是否可以适用定XX罚则,即XXXX是否有权要求XX公司双倍返还定XX,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XX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XX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XX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XX;收受定XX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XX。本案中,XXXX向XX公司支付5000元作为申请贷款的定XX,在其未能举证证明系因XX公司不履行贷款申请义务导致贷款最终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其要求XX公司双倍返还定XX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XXXX定XX5000元; 二、驳回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XX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XXXX负担12.5元(已交纳),由北京XX公司负担1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