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X与A运输公司、B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2021/7/14查看:110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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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简述

A运输公司为B科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谭X由ZX招聘入职,担任司机,驾驶A公司车辆运送A公司货物,穿着B公司标志的工服、入职审批表和岗位职责也为B公司,工资发放为先后由A公司和C公司通过第三方公司D公司发放。ZX工资和社保先后由A公司和B公司的另一子公司E公司发放。谭X主张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欠发工资,A公司和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和D公司称谭X系案外公司派遣而来,与谭X并无劳动关系,并出具了C公司的书面证明。劳动仲裁、一审均驳回谭X请求。

二审中,为证明主张,劳动者申请ZX作证,并调取了ZX的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A公司出具了E公司与C公司业务合作证明,补强一审证据,证明谭X系案外公司派遣而来,与谭X并无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ZX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能够证明ZX系A公司员工,A公司认可谭X所开大货车系其公司的车辆,A公司通过D公司给谭X发放过劳动报酬,且谭X开大货车运送货物的工作内容属于A公司的经营范围,因此A公司与谭X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A公司在谭X在职期间未与谭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以“车辆停运”为由辞退谭X,不符合法律规定。A公司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于A公司和B公司关于工服、审批表、ZX身份原因,使劳动者无法区分与哪一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故B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A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三、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四、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律师点评

请求经劳动仲裁和一审驳回,二审胜诉实属不宜。

主要做了两方面工作。一是案件准备了大量相关证据,证明属于劳动关系这一事实。证据欠缺之处在于,缺少法律能够直接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没有被告盖章的任何书面文件。为此,原告申请证人作证,并调取相关证据证明证人身份,基本可以形成证据链条。二是仔细研究被告证据,发现证据本身与实际情况即存在严重不符之处,直指被告歪曲事实,打击其心理防线。

三、案件经验

既要全面收集证据证明我方主张,又要仔细分析对方证据,查找事实和逻辑缺陷,反证我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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