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21/7/14查看:114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述
张X与Q合伙企业签订了130万元的委托投资协议:Q企业承诺本金安全,张X按照每年2%向Q企业支付管理费;年化收益20%以下,Q企业不参与分配;年化收益20%-25%,张X得20%收益,其余Q企业取得;年化收益超过25%,甲方得80%收益,其余Q企业取得。张X依约向Q企业支付了款项。协议执行过程中,Q企业未向张X报告投资情况,称资金用于第三方房地产开发,且房地产项目已经烂尾无法收回资金。张X诉请返还本金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认为:双方系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张X有权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获得投资收益,以及安全地收回本金;Q企业有义务按照原告的要求全面、准确提供与此投资有关的信息资料;诚信、勤勉地履行受托人的责任,保障张X投入资金的安全。张X除期待委托资本本金的安全外,期待投资预期年收益率为23%并对投资收益进行具体约定,该约定属保底条款,该条款致使双方民事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应认定无效,并导致委托投资协议整体无效。结合双方对案涉投资协议的了解、参与和履行程度等情形,判决:Q企业承担返还张X50%的投资款。
二、律师观点
Q企业承诺本金安全,并承诺预期收益,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可以以民间借贷关系审理。但对预期收益的波动约定了分配比例、体现了鼓励优化投资的特点,从这一点看,属于委托投资协议。认定借贷关系无效或投资关系无效产生不同的无效后果。律师按照有利于张X的方向提出双方系借贷关系,并充分说明了事实和理由。
本律师认为,判决应明确双方承担损失的比例,并确定损失金额。但判决未对责任比例进行划分,也未确定损失金额,而是清晰的表述为Q企业承担返还张X50%的投资款。
三、律师建议
对于该判决,张X未上诉。
本律师认为,该判决本意为双方各自承担50%损失,并基于资金全部损失这一假设前提。判决的缺陷在于未对投入到项目的资金进行处理。
双方各自承担当前的损失后,如果所投资项目得以盘活乃至获利,案涉投资部分得以变现乃至增值,Q企业可能由此获利,对项目的投资价值分配可能是将会产生新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