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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16查看:129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
原告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4年7月11日向被告三人借款1300万元、2014年7月16日向被告三人借款1200万元、2014年9月17日向被告陈某借款970万元、2015年2月5日向被告李某借款600万元,共计4070万元。2015年11月,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协议,以第三人瑞丽**房地产公司全额投资开发的部分商铺作价抵偿给被告,并签订了《房屋抵债协议》。按照《房屋抵债协议》的约定,截止2015年10月30日,原告赵某、唐某欠被告三人本息合计87907491.00元。原告和第三人按照被告要求将抵债房产过户至被告指定人员名下。原告认为利息过高,因此委托律师起诉,追回过高利息部分款项!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支持了原告唐某的诉求,判决超出年利率36%部分30028488.43元予以返还!案件分析:
律师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后,以年息36%标准进行计算,原告共向三被告借款本金4070万元,按实际借款时间计算至2015年10月30日止的利息应为17164100.00元。同时律师分析了《房屋抵债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原告用同等价值的房产对其债务进行抵付,被告就抵债房产的位置、房号、楼层、面积、抵付单价、总价等进行了确认,也就是说房屋抵债的实际金额为87907491.00元,三被告实际收取利息47207491.00元,超出法定最高法标准。证据链形成闭环,进行起诉。律师建议:
该案诉讼标的较大,同时涉及以房抵债情形。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以房抵债协议中关于房屋价值约定是否合法,超出36%部分是否应当返还。该案承办过程中也遇到了来自法律及其他方面阻碍,所幸最后法院依法裁决,取得好的结果!
另外,最高法发布新规,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