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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6查看:80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二人系广东省xx村村民,2005年经邻村全体村民同意,原告与邻村小组签订土地使用权的契约,租用了邻村集体土地,用于建设养殖场。
2019年7月11日当地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因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xx市环城公路北环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用地批复”),将征收原告养殖场所在村集体土地,并将原告养殖场纳入征收范围。 2019年9月3日,原告不服广东省政府的用地批复,遂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019年9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张X二人非村集体成员与用地批复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并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粤府行复【2018】xxx号)。 张X二人不服,认为其养殖场在征收范围内,其与用地批复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广东省政府不予受理明显错误,遂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1月7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组合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韩雷永律师出庭,认为:原告对承租的土地有使用权,并对土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有所有权,广东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行为,直接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虽然原告非村集体成员,但原告与征地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案集体土地经被告批准征收为国有,该批准行为直接影响原告与邻村就涉案土地签订的契约,土地使用权契约的法律关系将发生变更或消灭,该用地批复与原告有明显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省政府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物权法》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庭审开庭之后不久,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自行撤回《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对张X二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
故张X等二人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