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胜诉: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撤销行政复议决定。

2020/12/29查看:126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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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件

张X系XX省义县城关满族乡xx居民,其在义县xx村有合法的房屋,用于经营“义县城关乡xx日杂商店”。2019年8月12日,义县政府作出(义政征字【2019】第xx号)《房屋征收决定》将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因征收存在法律问题,而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义县政府于2019年12月23日针对张X的房屋作出(义政征补【2019】第x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不服该补偿决定向锦州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锦州市政府作出了(锦政行复字【2020】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基于此,张X诉义县政府、锦州市政府,要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裁判观点

关于张X提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剥夺了张X选择产权调换权利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义县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2中规定“不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产权调换之权利,只能依法进行货币补偿。”该条款属于附条件的规定,该规定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剥夺了张X的选择权,程序违法。

律师说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注意一下内容。

1、实体上,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周边类似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以保障征收行为的公平、公正;

2、程序上,双方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市场价格未标准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

3、征收房屋包括多方面的补偿:(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4、区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包含(1)货币补偿的具体金额;(2)产权调换的具体房屋,位置、户型、面积等;选择哪种方式是被征收人的权利,两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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