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诉案件:依据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强拆房屋违法?

2020/12/29查看:872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河东区幸福人家饭店。法人:来xx被告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相公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相公街道办)。

2017年7月,原告经营者来xx在相公街道相三村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建设有房屋(部分木质结构)及若干附属设施。2017年12月,来xx出资注册成立河东区幸福人家饭店,并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证件。2019年3月23日,被告相公办事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责令原告限期拆除房屋。同年3月29日至3月30日晚,相公街道办在未依法履行催告等程序情况下,组织80多名相关工作人员对涉案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强制拆除。

       律师出庭

理由1,被告没有强制执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理由2,强拆行为程序违法。未作出处罚决定,未履行催告程序,剥夺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理由3、夜间强拆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或者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院裁判观点

      被告相公街道办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强制拆除前向原告进行了法定的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和公告,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19年2月23日送达,涉案房屋等建筑物于2019年3月29日被拆除,未满6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程序确属违法。因此,可以确认涉案强制拆除房屋等建筑物的行为违法。,判决确认被告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相公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3月29日对原告河东区幸福人家饭店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声明:如果内容错误请联系纠正,如果侵权,请【举报】联系删除。
首页 > 邵阳律师 > 案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