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20/12/29查看:969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X******
案件事实
2017年9月4日,朗XX公司(需方)和XX公司(供方)签订《产品采购协议》,主要约定:朗XX公司向XX公司采购美国艾肯音频设备xx台,总价xxxxx元;付款方式为电汇;付款日期为合同签订审核无误付款;送货时间自付款之日起5-7周;收货地点北京市海淀区XX51号首享科技大厦地下2层063车位旁;结算方式及期限为预付30%备货,货到预付60%,发票随货到,余款10%到货一个月内结清;供方延期交货,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合同总金额的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如该订单供方第8周,无法交货履行订单,应全额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落款处由朗XX公司和XX公司盖章确认。
法院裁判:
朗XX公司与XX公司之间签订的《产品采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朗XX公司已支付全部货款,并主张XX公司未按约交付货物。因XX公司未出庭亦未就其供货情况向本院举证证明,本院对朗XX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XX公司至今未履行供货义务,已属违约,致使朗XX公司未能实现合同目的,故朗XX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90720元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一节,协议约定供方迟延交货应支付合同总金额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该约定标准过高,朗XX公司自动要求支付固定金额违约金1万元,本院予以支持。XX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
一、解除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于2017年9月4日签订的《产品采购协议》;
二、被告上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XX公司返还货款90720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律师说:买卖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