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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0查看:61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张XX因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门头沟区政府)不履行答复职责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京04行初7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张XX于一审诉称,2018年1月7日,张XX向门头沟区政府邮寄了“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的申请”,并注明要求书面答复。但直到起诉张XX未收到任何答复。张XX认为,根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张XX申请门头沟区政府履行的行政行为是门头沟区政府的法定职责,而门头沟区政府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也未向张XX进行书面答复。张XX同时认为,作为公民、纳税人,其有向区县政府进行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故张XX诉请法院:1.依法确认门头沟区政府于2018年1月8日收到张XX的申请未依法履行答复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门头沟区政府依法履行答复的职责;2.诉讼费由门头沟区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张XX向门头沟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事项为:1、要求2018年贵区政府安排“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2、贵区政府补齐2005年至今,本区应当安排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后张XX因认为门头沟区政府未履行答复职责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因此本案张XX向门头沟区政府提出申请并要求答复,是其主动承担公民义务,关注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表现。但张XX对于门头沟区政府相关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仍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张XX并非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向门头沟区政府提出履行职责申请,张XX与其所诉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故张XX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XX的起诉。 张XX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依法审理。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起诉条件之一。本案中,张XX与申请门头沟区政府履行职责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对此,一审法院已作充分阐述,本院同意一审法院分析意见,予以确认,不再赘述。据此,张XX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XX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