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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0查看:62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张XX因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门头沟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7)京04行初135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7年6月22日,门头沟区政府针对张XX提出的申请,作出门头沟区(2017)第57号-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告知张XX申请的信息在门头沟区政府不存在。张XX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张XX向门头沟区政府申请公开“2004年至今,门头沟区政府对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的详细使用情况,并将该资金纳入投资管理程序执行的详细情况(该专项资金包括本级和北京市政府的拨款)”的政府信息,该信息明显需要门头沟区政府搜集、分析、汇总,门头沟区政府予以拒绝。张XX不服提起诉讼,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张XX针对被诉告知书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XX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