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遭查封,造成损失谁来赔(北京房屋租赁纠纷)

2020/7/9查看:668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案例简介

原告刘X(出租人)与被告赵X(承租人)于2018年1月25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自2018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15日,租金为19747元/月,押一付三,房屋租赁期间,赵X经刘X允许将房屋转租给他人(次承租人),2018.7.20房屋被公安机关查封,直至2019年12月4日解封,租赁期间被告赵X共支付了9个月的房租(房租租金支付至2018年12月15日),余下房租未再支付,双方就剩余租金及查封损失发生纠纷,出租人诉至法院。律师策略

这个案件中律师代理原告参加诉讼,本案中房屋因次承租人在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被查封,造成损失,究竟由谁来承担?

从本案当事人来看,涉及到承租人赵X和次承租人,根据法律规定,刘X与赵X之间构成合同法律关系,与次承租人之间构成侵权法律关系,可以择一而诉,赵X因违约需要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这种关系明确,举证简单;次承租人因非法活动导致房屋查封,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原告房屋被限制使用,造成财产损失,这种关系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举证,很多证据依赖于刑事审判的结果,举证困难,复杂。所以我方选择向赵X主张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在转租的情况下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房屋查封的租金损失,是由次承租人原因造成的,责任应由承租人承担,有理由要求赵X支付租金及赔偿因查封造成的损失,共计230382元。另外根据合同相关违约条款的约定,赵X逾期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有理由要求赵X支付违约金19747。审判结果

法院支持2018.12.16至2019.12.04日租金,并综合考虑事实情况对租金依法酌减10万元,最终判令支付8万元,不支持违约金请求。案情点评

房屋租赁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由此发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对于本案的判决,个人认为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对于合同纠纷,采严格责任原则,非是即非,不同于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在与有过失的情形下适用过失相抵,本案中的酌情调减租金的依据何在?房东的损失谁来给填平呢?其次对于合同违约而言,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本案中赵X不支付房租,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理应承担违约金责任,并且在继续占有房屋的情形下应继续支付房租,本案的判决仅仅是支持了房租,违约金未支持,违约责任何在?违约条款的意义何在?

从人情常理来看,赵X在整个事件中也是受害者,他将房屋转租未收到租金,反而要向房主赔偿,也要承受很大损失,但这并不是法官酌减的理由。赵X承担的是替代责任,代人受过,因此他完全有理由向次承租人主张权利,向次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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