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20/7/25查看:421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18年8月1日,原告某供应链公司(合同中的乙方)与被告某快递公司(合同中的甲方)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其中:第六条,第6.1约定,由供应链公司为快递公司提供运输服务,运费按照附件价格结算。第6.3约定,结算方式为月结,乙方将前一个月内为甲方托运货物的计算清单及其他费用清单在次月5日前一并上报至甲方财务部门;甲方需在见单后7日内核对完毕,核对无误后,通知乙方,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数据将上月运费及其他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甲方,甲方于收到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把上月费用支付给乙方(遇节假日顺延),以此类推。
然而甲方自2018年11月开始便拖欠运费,2018年10月发生的运费应支付的金额为467632.98元;2018年11月发生的运费应支付的金额为438151.11元;2018年12月发生的运费应支付的金额为637201.97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告支付运费,均以各自理由推脱不支付,双方就运费问题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诉讼。律师策略
这个案件可以说合同约定的比较清楚,甲乙双方就付款的程序、付款的时间约定都很明确,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害原告的权益,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恶意违约,毫无契约精神,对于支付运费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合同的不足之处在于并没有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因此在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方的责任应当以填补损失为原则,逾期付款的损失表现为利息损失,关于损失的计算可以参照中国XX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为基础,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50%,因此我们在主张对方支付合同款的同时要求对方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审判结果
(1)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运输费XXX.28元。
(2)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截止2019年4月4日利息10000元。
(3)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9年4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情点评
随着现代社会商业交往的活跃,越来越多的个人、企业、组织参与到商业贸易中来,商业合同对于保障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商业贸易的繁荣要求商业合同也要专业化,目前我国合同法针对不同的行业领域制定了典型的合同法律规定,对于引导和约束相关行业领域合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实践中我们要重视合同的审查与签订工作,为保护自身利益,解决纠纷打好基础,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相对方我们要合理的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