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事业单位签订了人事聘任合同,就一定是人事关系吗?

2020/8/18查看:943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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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员工陈XX(化名)于2016年9月入职北京某中学,岗位为英语教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任合同》。2017年11月底,陈XX因身体不适,提前30日向学校提出书面辞职,学校回复:“不同意,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员工辞职需提前6个月提出,且未到约定的服务期还应交纳违约金,否则不予办理离职。”因陈XX已经找好了新的工作,无法再等6个月,更不想交纳高额的违约金,在辞职满30日后离开,但学校不给其出具离职证明。因此陈XX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学校开具离职证明。

学校辩称,学校是事业单位,其与陈XX签订的是《聘任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是人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在学校未同意的情况下,员工提前30日提出离职的,并不能解除双方之间的人事关系,需按照聘任合同中的约定,提前6个月提出,否则不予具离职证明。

该案经过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审判结果

员工胜诉,仲裁和法院均认为: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不是人事关系,劳动关系已解除,学校应立即开具离职证明。案情点评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

1、员工与事业单位学校间签订的是《事业单位聘任合同》,双方之间到底是人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2、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有什么区别?3、学校主张人事关系目的何在?

1、仲裁和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虽然学校主张双方间是人事关系,且提交了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任合同》,但书面合同名称及形式不足以证明双方的关系,学校未提交聘干表、工资定级表、转正定级表等证明人事关系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不是人事关系。

2、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区别是: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员工转正后提前30日书面提出辞职,即可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人事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而是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学校主张:双方之间的聘任合同明确约定需提前6个月提出辞职,提前30日辞职并不能解除合同。

3、学校主张双方是人事关系的目的在于:人事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员工单方提前30日书面辞职并不能直接导致双方的人事关系解除。员工想辞职,我学校有权不批准,只有交纳了约定的违约金才批准,且至少能拖着员工6个月。

综上,员工在事业单位工作,双方之间未必就是人事关系;即使签订的是聘任合同,也可能是劳动关系。具体是人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需结合人事档案中的相关表格(聘干表、工资定级表、转正定级表等证明人事关系的证据),如公司拿不出证明人事关系的证据,那么双方就是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员工只要提前30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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