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拒不迁出户口

2020/10/26查看:486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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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8年原告秦X通过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购买被告杨某某房产一套。三方于2018.4.6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补充协议》;2018.5.10签订《变更协议书》;另签订《理房通资金支付协议》。

房屋在2018.7.4日完成过户,然而房屋中遗留户口却迟迟未迁出。原告以及经纪人多次沟通、多次催促,被告无动于衷,时至今日被告及其儿子的户口仍未迁走,还声称 “爱找谁告就找谁告去”,恶意违约,藐视法律。原告实际支付的698万中有30万为户口迁出保证金,该保证金在理房通资金监管账户中。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希望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律师策略

这个案件中律师代理原告参加诉讼,本案属于典型的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纠纷,首先要分析查实几个重要的问题

(1)      合同的有效性。

(2)      是否有可撤销的情形。

(3)      合同内容:主体、合同性质、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关于风险承担、违约责任。

(4)      合同实际履行情况

经过分析本合同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合同中关于“户籍”迁出做了多次约定和强调:《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三)款;《补充协议》第二条第7项;以及《理房通资金支付协议》2.1、5.1、6.4、附件。可见将户口迁出作为一项很重要的合同内容进行约定,“户口迁出”是合同的主给付义务,而非从给付义务,户口未迁出,被告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有理由基于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迁出户口,同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审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违约金3万。案情点评

存量房买卖是居民生活中比较重大的资产交易,涉及的交易额大,占家庭的财产比重大,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交易过程中,一方的违约行为将给守约方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户口遗留问题在二手房交易中经常发生,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的规定,法院并不能通过判决将当事人将户口迁走,这就为不诚信的一方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对于受害方而言,上家户口的遗留对于子女上学,后续的房屋流转,房屋的交易价值都会造成很大的障碍,因此在交易过程中,一定要查明户口状况,通过合同违约条款的设置对户口迁移问题进行约定,只有这样才能稳妥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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