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公交车上摔倒诉公交公司获赔

2020/7/9查看:332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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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原告周某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因公交车急转弯而摔倒受伤。最终,法院根据周某某的伤情以及提供的票据,支持了周某某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

【裁判文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15民初22015号

原告: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龙,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公交公司第A分公司

原告周XX与被告北京XX公交公司第A分公司(以下简称公交A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龙,被告公交A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医疗费2425.93元、误工费8000元、护理费1050元、交通费193.86元、营养费1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9日上午,原告乘坐被告运营的燕化东岭至前门西方向的9XX快公交车,该车车牌号为×××,被告内部车号为XXXXX。该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进京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岳各庄桥东出口附近时,司机在行驶中突然向左急转弯,致使当时坐在车厢左侧靠过道位置的原告身体失衡,跌落在过道上,造成原告面部、腿部等身体多处受伤。原告认为,被告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完全的责任,理由是:1、涉事车辆未安装安全带,被告应就该车辆缺陷承担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载客车辆应当安装安全带,事发的9XX快车的座椅设置类似于长途公交,所设座位均设置为乘客向前坐姿,这样的车辆必须安装安全带,然而改称为的乘客座位上却并没有安装安全带,使乘客无法得到足够的保护,这是原告受伤的客观原因。被告作为运营主体,应就其运营车辆存在的设备缺陷承担责任。2、涉事车辆司机粗暴驾驶,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被告雇佣的9XX快公交司机,在没有任何紧急事态出现的情况下,未向乘客预先发出警告即突然高速转弯,造成原告身体失衡倒地受伤。司机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肇事者,也是被告雇佣的劳动者,因此应当由被告就司机的失职行为承担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原告面部、身体受伤,特别是面部留下疤痕,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被告公交A分公司辩称,对于事发情况认可。事故公交车是我公司从事营运的车辆,事故发生在我公司驾驶员李XX履行职务过程中。对于周XX因此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我公司同意赔偿。我公司驾驶员不存在激烈驾驶行为,即便存在激烈驾驶行为,周XX作为成年人,应当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故周XX对事故发生也有过错,我公司应承担50%的责任。另周XX的诉讼请求中存在过高不合理之处,故不同意周XX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9日上午,周XX乘坐了公交A分公司运营的车牌号为×××的9XX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岳各庄桥东出口附近时,周XX自座椅上摔倒受伤。事发后,周XX被送往北京电力医院急诊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右前额部皮肤裂伤、右小腿皮肤裂伤等。之后,周XX先后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以下简称良乡医院)、北京天坛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就医。周XX因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430.32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据周XX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周XX因此事故造成损伤是否构成伤残及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进行鉴定,后因周XX申请撤销鉴定,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于2017年12月7日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决定不予受理此次鉴定。

庭审中,周XX称其误工损失为8000元,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称损失的具体数额尚不确定;周XX称其婆婆李X护理7天、每天损失150元,经询问,其表示李X系退休工人;另周XX提交了事发照片,证明其额头受伤并留有疤痕。对于事故发生原因,周XX称是9XX路公交车司机李XX超车并频繁变换车道,因突然转弯才造成其摔倒在车厢内,并提交了事发时车内视频;公交A分公司认可视频的真实性,但否认司机存在激烈驾驶行为。经核对视频,周XX时突然摔倒,车内其他乘客并无身体摇晃的现象。另周XX称车内座椅上未配置安全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公交车安全标准,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此公交A分公司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公交A分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现在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受伤的情况,对此公交A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周XX作为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应提高安全意识,其虽主张事故是因司机突然转弯造成的,但结合其提交的视频可以看出其突然倒地,其他乘客并无身体摇晃的情形,故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周XX在乘车过程中并未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义务,其对损害也存在过错。结合案情,本院酌情确定公交A分公司承担事故70%的责任,周XX承担30%的责任。经核定,周XX因此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430.32元;护理费,本院酌情确定每天80元,计算7天,共计560元;营养费,结合周XX伤情及鉴定,本院酌定营养期为20日,每天30元,共计600元;交通费,根据其就医情况及交通费票据,结合其诉讼请求,本院认定193.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周XX系面部受伤,伤后额头部留有疤痕,本院酌情确定为4000元。因此,对周XX要求公交A分公司赔偿因此事故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但赔偿数额应由本院结合其伤情、治疗等及责任情况,酌情予以确定。关于周XX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此损失并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处理,周XX可在损失确定后另行解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XX公交公司第A分公司赔偿原告周XX医疗费1001元、营养费420元、护理费392元、交通费1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8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周XX负担36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XX公交公司第A分公司负担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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