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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查看:121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A上诉北京XX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辖终9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公司院内1幢206号,法定代表人:A,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置业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XX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XX0115民初1067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A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一、A的住所地和户籍所在地均在北京市丰台区×××XX,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二、本案系普通的民事案件,并非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XX置业公司对于A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XX置业公司以A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A将强占的XX的社区配套垃圾楼腾退并交还给XX置业公司使用,A向XX置业公司支付房屋占用期间费用人民币20万元,故本案属于涉及不动产的排除妨害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诉争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属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XX置业公司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A关于本案应由其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驳回A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其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A驳回上诉,A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A审判员 时 霈审判员 B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