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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查看:50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A、XX庄园北京XX公司抵押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庄园北京XX公司,破产管理人:北京市XX,负责人:A,主任,诉讼代表人:XX庄园北京XX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A,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XX庄园北京XX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北XX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7)XX0119民初43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A上诉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丰台区,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移送至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二、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在双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庭审、未查明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裁定管辖无任何事实依据,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为了正确的查清事实,公平正义的处理该案的纠纷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XX庄园北京XX公司答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一审法院受理了XX庄园北京XX公司破产案,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已于2016年2月3日依法受理了北京XX公司申请裁定受理XX庄园北京XX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内容,表明对涉及破产案件债务人的民事诉讼适用集中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作为特别法的管辖规定条款应优先适用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对XX庄园北京XX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XX庄园北京XX公司向延庆区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A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A驳回上诉,A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A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A审判员 B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