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微沃青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XX作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8/9查看:71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大连微沃青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XX作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沙民初字第2451号 原告大连微沃青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XX作处,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A,主任, 委托代理人A,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微沃青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XX作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微沃青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00元,退回原告2700元,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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