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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查看:46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周XX与XX公司与XX公司海南XX争议民事二审裁定书海南省海XX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辖终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XX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海XXXX指派法律援助,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XX公司海南XX公司,负责人:A,经理,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及原审被告XX公司海南XX争议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XX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民初40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XX公司上诉称,1、XX公司实际经营地为北X市朝阳区XX来XXX、5A号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2、原审裁定文书书写标准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6]221号)规定,民事裁定书对当事人为法人的应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而原审裁定未如实写明,二审应对予纠正,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A未提交答辩意见,XX公司海南XX公司未提交陈述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本案中,劳动者主张其与原审被告XX公司海南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了双方于2013年6月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为原审被告办公地点或其指定的工作地点,原审被告于2010年10月27日成立,于2014年8月26日经海XXXX核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劳动者亦主张其系进入原审被告处工作,故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应为原审被告XX公司海南XX公司所在地即海XXXXXX号XX,该地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A驳回上诉,A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 蕾审 判 员 A审 判 员 熊鹤祥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法官助理 苏小妹书 记 员 朱 梦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审核:A撰稿:A校对:B印刷:C海南省海XX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2月10日印制(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