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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查看:37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伊美依格国际服装北京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2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美依格国际服装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兴产业区3号地望京科技大厦5层A501室,法定代表人A,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伊美依格国际服装北京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06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伊美依格国际服装北京XX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伊美依格国际服装北京X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伊美依格国际服装北京XX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014元,由伊美依格国际服装北京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14元,减半收取1507元,由伊美依格国际服装北京XX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邢 军代理审判员 A代理审判员 江 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