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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8查看:382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2016年12月7日17时20分,在房山区 房易路西XX西,吕XX驾驶车号为×××的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与由东向西驾驶电动自行车 的郭XX发生碰撞,机动车前部左侧与电动自行车右前部相接触,造成郭XX和乘车人杨XX受 伤,两车损坏。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万宁大队处理,认定吕XX负 全部责任,郭XX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郭XX被送往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进行门诊及住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右 顶叶脑挫裂伤、双侧腔隙性脑梗塞、顶部头皮裂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胸6椎体压缩骨折、胸 4、5、7及腰2椎体变扁、陈旧心梗、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双肺间质性病变合并感染、肺气 肿、肺大泡、双侧胸膜病变、腰4/5、腰5/1椎间盘突出、前列腺增生症、泌尿系感染。2017年1月6 日,郭XX出院。期间,郭XX共支出医疗费36 688.12元。出院后,郭XX又前往北京市房山区第 一医院及北京市朝阳区中医医院进行复查,共计支出医疗费1420.24元。郭XX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北京中 衡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7月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1、被鉴定人郭XX的伤残等级属VIII级 (赔偿指数30%);2、建议其误工期为120-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二、案情经过事故发生后,吕X拒绝赔偿损失。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案件情况和老人的损失项目后,通过专业的交通事故团队制定了周密的诉讼计划,准备了充足的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吕XX辩称,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都是我,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 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责任认定均 认可。事发后我为郭XX垫付过15 000元,票据均在原告手中。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 于保险期间内。原告由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合法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同意赔偿,具体数额依 据证据确定。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赔偿范围,我公司不予承担。本院认为,郭XX与吕XX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吕XX负全部责任、郭普 旺无责任的事故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吕XX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 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郭XX的合理损失 应当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范 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实际侵权人吕XX予以赔偿。郭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本院根据相关证据、相应标准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予以确 认,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不合理或者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医疗费,根据郭XX诊断证 明及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核算为37 938.36元,郭XX主张35 823.24元,未超过合理范围,本院不 持异议。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票据予以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郭XX伤情、住院时间、参 照相关标准酌情确定。营养费,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其营养期为60日、结合郭XX伤情、参照相关标 准酌情确定每日50元。护理费,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其护理期为60日,住院期间的29日根据票据确 定,其他期间郭XX自述系亲属护理,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护理人员的实际误工损失,故亲属 护理费的具体标准,本院按照市场上聘请一名护工的一般标准酌情确定为每日110元。伤残赔偿 金,郭XX为农业户又,本院按照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结合郭XX残疾赔偿指数 计算5年。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鉴定结果、结合郭XX伤情确定为15 000元。交通费,应当以正 式票据为凭,并与就医的时间、地点、次数等相一致,故合理的就医交通费数额,本院根据郭XX 伤情及就医等情况酌情确定为200元。鉴定费,根据票据予以确定。误工费,依据现有证据,无法 证明郭XX存在误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财产损失费,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酌情确定 为500元。经本院核算,郭XX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7 938.3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7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7760元、残疾赔偿金334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 0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5050元、财产损失费500元。郭XX的合理经济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 交强险限额中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事故造成郭XX 与杨XX二人受伤,就交强险各赔偿限额的分担问题,本院酌情予以确定。吕XX为郭XX垫付的 现金15 000元,视为替保险公司垫付,在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应赔偿总额内予以扣减,吕XX可自 行向保险公司理赔案件结果: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郭XX医疗费一万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二千七百元、护理费七 千七百六十元、残疾赔偿金三万三千四百六十五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五千元、交通费二百元、 财产损失费五百元。二、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 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郭XX医疗费一万零八百二十三元二角四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千元、 营养费三千元。 三、驳回原告郭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评析: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积极的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处理,维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做好诉讼的准备工作,最大限度的争取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