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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查看:389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9年4月16日8时,在北京市丰台区XX前,韩 晶晶驾驶车牌号为×××车辆由北向南行驶,陈X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车辆与陈X骑行 的自行车相撞,造成陈X左腿受伤、两车受损。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卢沟 桥大队认定,韩XX负事故全部责任,陈X无责任。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5月4日,陈X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治疗18天;诊断:左胫骨 近端骨折、左膝关节脱位;期间于2019年4月16日急诊行“左胫骨近端骨折、左膝关节脱位手法复位 外固定架固定术”,于2019年4月28日行“左胫骨平台骨折切开复位植骨内固定、外固定架调整 术”。2019年5月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出具《出院介绍信》,载明出院建议:l、全休一 月,患肢保持制动,可扶双拐下地,患肢不可负重。可坐轮椅活动,患肢需保持伸直位。加强营 养,定期(3天左右一次)换药,术后12- 14天门诊拆线。2、按医嘱继续又服抗生素治疗。3、适当 行功能锻炼,积极预防下肢深静脉血栓、肺部感染及褥疮的形成,病情变化随时就诊。4、术后4 周、8周、3月、6月、1年,陶X主任门诊复查,制定下一步治疗计划(外架是否拆除、内固定是否 取出及患肢康复锻炼安排)。根据复查情况决定何时行负重功能锻炼。5、转康复医院进一步康复 及治疗。6、有病情变化,随时门诊就医。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9月6日,陈X入清华大学玉泉医 院住院治疗125天。出院诊断:1、(左胫骨)骨折术后恢复期,2、湿疹,3、带状疱疹。出院医 嘱:1、建议康复医院继续康复锻炼;2、加强营养,住院期间及出院1月需1人陪护;3、定期去301 医院拍片复查,决定拆除内固定时间;4、如有不适,及时就诊。陈X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 院花费医疗费121 596.52元,在清华大学玉泉医院住院花费医疗费30 205.9元,另花费截至2020年8 月13日的复查费用2863.9元。上述费用共计154 666.32元。案情经过;事故发生后,陈X委托律师后,为其量身制定了诉讼方案,庭前准备了完善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韩XX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医疗费认可91 802.42元。其中301医院的医疗费121 596.52元我 方已支付60 000元,原告支付61 596.52元我方认可。清华大学玉泉医院医疗费30 205.9元我方认 可。后续相关检查费2863.9元不认可,没有相关病历和医嘱。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90天,每天100 元。误工费不认可。营养费认可90天,每天50元。护理费认可90天,每天150元。交通费不认可。 伤残赔偿金认可。精神损失费认可15 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不认可,其母亲系退休人员,有退休 金保障。鉴定费认可。残疾辅助器具费、车辆损失以及护理人员饭费均不认可。被告太平XX公司辩称:被告韩XX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含不计 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认可事故责任认定,各项合理损失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 同意赔偿诉讼费和鉴定费。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韩XX驾驶车辆与陈X发生 交通事故,韩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韩XX驾驶的车辆在太平XX公司投保保险,故先由 太平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陈X的损失;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由韩XX负责赔偿。关于陈X 主张的医疗费,均属必要支出,经核数额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天 数,每日按100元计算。关于误工费,根据陈X出具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参考鉴定机构 确定的误工期,本院核定其误工费为27 600元。关于营养费,营养期参考鉴定意见确定为90日,每 日按50元计算。关于护理费,护理期虽鉴定报告建议为90日,根据医院出具的医嘱及陈X实际支 出,本院认为陈X的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根据住院、复查情况,陈X主张的数 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根据陈X的户又性质以及相关赔偿标准,陈X主张的数 额符合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陈X伤情,酌定15 000元。关于被抚养人 生活费,陈X的被抚养人有经济收入,且无证据证明其生活困难,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应当由韩XX负担。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系合理支付,本院 予以支持。关于车辆损坏的费用,本院根据其实际损失酌定100元。关于护理人员饭费,非合理支 出,本院不予支持。案件结果:一、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强险项下赔偿陈X 医疗费10 000元、伤残赔偿金95 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 000元、财产损失100元;二、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商业险项下赔偿陈 捷医疗费84 666.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 300元、误工费27 6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25 000 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160.4元、伤残赔偿金342 273.28元;三、韩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陈X伤残赔偿金5820.72元、鉴定费3150元;四、驳回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评析:委托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最大化的获得赔偿。只有制定周密的诉讼方案,才会将委托人的所有赔偿项目全部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