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过马路被撞身亡,通过诉讼获得近百万赔偿

2021/12/9查看:458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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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2017年12月25日6时许,高XX驾驶×××中型普通货车沿京深线63L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 白庄村又北侧,与行人朱X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时相刮撞,致朱X当场死亡。河北省涿州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X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朱X无责任。事 故发生当日,朱X被救护车送往急救,共计花费医疗费700元。×××车辆在紫金XX公司投 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期限自2017年9月21日0时00 分至2018年9月20日24时00分,保险金额50万元。张XX与兴XX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签订《汽车服务合同书》,约定:张XX将其出资 购买的×××车辆挂靠在兴XX公司名下,兴XX公司为张XX提供车辆手续代办服务,并收 取代办服务费每年2000元;张XX为上述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对上述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自愿承担因该车发生的一切毁损、盗抢、灭失、侵权等风险、责任及交通事故引 起的赔偿等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兴XX公司不负责承担连带与赔偿责任;张XX保证自行对 其所雇佣的车辆驾驶人、乘坐人及其所运输的货物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现上述车辆登记在兴旺通 达公司名下,张XX认可其为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张XX称高XX在事故发生时为其雇员,系 履行职务行为,但无书面雇佣协议。高XX认可张XX将肇事车辆挂靠在兴XX公司,但认为 其本人与兴XX公司存在雇佣关系,但就雇佣关系无书面协议。庭审中,张XX提交了高XX的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证明高XX具有经营性道路货 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兴XX公司、高XX、魏XX、魏XX、魏XX对此真实性予以认 可,紫金XX公司表示未核对原件,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且车辆行驶证年检页缺失,无法 确认肇事车辆是否通过年检。2018年3月22日,高XX因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涿州市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该判决现已生效,高XX在河北省××监狱服刑。 北案情经过: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专业的律师团队经过缜密的研究,制定出周密的诉讼方案,向法院提起诉讼。高XX辩称,第一,我作为兴XX公司雇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工造成损害雇主应承担责任。第二,肇事车辆在紫金 财险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紫金XX公司应在投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 任。第三,我在刑事诉讼中主动要求赔偿,但是他们不同意,而且我被涿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零六个月,对于魏XX、魏XX、魏XX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我不同意赔偿。第四,魏XX 是六十多岁的老人,即使由我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魏XX、魏XX、魏XX主张的数额也过 高。兴XX公司、张XX辩称,我们对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肇事车辆是高 永军驾驶,其受雇于张XX,车辆挂靠在兴XX公司名下,挂靠期间在紫金XX公司投保 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对魏XX、魏XX、魏XX的诉讼请求同意依法赔偿,首先应当 由紫金XX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优先赔偿。事故发生时高XX受张XX雇佣驾驶车辆。依据 我们签订的合同,兴XX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针对魏XX、魏XX、魏XX的具体诉讼请 求,在赔偿项目上我们同意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应在核实死者户籍信息情况下 确定,丧葬费我们予以认可。交通费、误工费属于丧葬费范畴,精神损害抚慰金我们不同意赔 偿,因为高XX已经被判刑,医疗费如果实际发生,我们同意赔偿。紫金XX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50万元限额的商业第三者 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需要核实车辆的行使证和驾驶人员的驾驶证、货物运输 从业证,如无免赔事由我公司同意赔偿合法损失,诉讼费我公司不同意承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 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 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 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 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经认定,高XX负全部责任,朱X无责任。就紫金XX公司提出的肇事车 辆行驶证缺失年检页以及张XX未提交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原件一节,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书及刑事判决书中均未指出肇事车辆存在未年检或高XX不具备驾驶资格的问题,故对紫金 财险北分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高XX作为驾驶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 故致一人死亡,应就交通事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魏XX、魏XX、魏XX的损失,应由紫 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的部分由兴XX公司张XX、高XX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就兴XX公司、张XX、高XX应承担的部分,由紫金XX公司在第三者责任 商业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兴XX公司、张XX、高XX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魏XX、魏XX、魏XX就其主张的的损失,就医疗费,其提交了医疗费票据予以证明。死 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 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 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魏XX、 魏XX、魏XX主张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的理由正当且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应根据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 人还应当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本案中,朱X因事 故当场死亡,魏XX、魏XX、魏XX主张交通费与误工费,虽未提交证据,但理由正当且数额 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就精神损害抚慰金,魏XX、魏XX、魏XX主张数额过高,本院酌情认 定为50 000元。经具体核算,魏XX、魏XX、魏XX的损失为:医疗费700元、死亡赔偿金748 872元、丧葬费50 802元、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 000元,共计857 374元。案件结果:一、紫金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 保险范围内赔偿魏XX、魏XX、魏XX医疗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 000元、死亡赔偿 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60 000元,以上共计 110 700元;二、紫金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 保险范围内赔偿魏XX、魏XX、魏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500 000 元;三、高XX、张XX、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魏XX、魏洪 亮、魏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46 674元;四、驳回魏XX、魏XX、魏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4元(魏XX已预交),由魏XX负担353元,已交纳;由紫金XX股份案件评析: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的委托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制定完善的诉讼方案,避免遗漏被告造成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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