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

2021/10/18查看:89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石XX,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XX公司部门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河南辛庄辛正路东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北京XX律师。

    被告:刘XX,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满族,XX会议中心保洁员,住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河南辛庄辛正路东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XX。

    原告石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被告刘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4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女儿石XX、子石X群均已成年。近几年时间,婚姻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因琐事争吵,感情恶化,现夫妻双方无丝毫和好迹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XX辩称,第一、被告不同意离婚。第二、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因为原告一直要上班,被告承担了照顾三位老人以及两个孩子生活、学习的重任,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大女儿石XX,2020年8月30日,刚刚举办了婚礼,原告与被告共同见证了女儿一生中最重要的、最幸福的时刻,在婚礼上,新娘父亲讲话的时候,原告也哭了,我理解这个泪水中,也包含了对女儿的祝福,包含了对家庭的愧疚,更包含了夫妻二人勤俭持家、含辛茹苦,把两个孩子抚养成人。女儿刚刚步入婚姻的殿堂,儿子还在上大学,这个时候离婚,对被告及两个子女都是一个重大的打击。第三、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信任,并互谅互让,共同营造和谐、美满、幸福的家庭。在婚后漫长的夫妻生活中,双方若缺乏必要的沟通交流,夫妻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与隔阂在所难免,但双方若能自我检讨、互相反省、换位思考、少一些计较、多一些宽容,很多不快都会过去。在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原则与界限。本案中,原告现虽提出与被告离婚,但是并未提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力证据,说明两人的感情并未破裂,还有很大的可能和好。第四、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双方都应当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双方静下心来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希望原告能够回归家庭,我想你的爱人和孩子都会重新接纳你。总之,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请求依法分割:1、原告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河南辛庄辛正路东XX院内北正房东向西数第三至第六间的房产;2、石XX名下的XX银行的账户内的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石XX与被告刘XX于1994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女儿石XX、子石X群均已成年。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石XX主张2018年始开始分居生活,刘XX主张自2020年4月开始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本案中,原告石XX与被告刘XX已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一女,在数年共同生活中双方已经建立起夫妻感情,虽然现在产生了矛盾,但不足以从根本上危及双方的婚姻基础。只要双方互敬互谅,相互信任,相互沟通,相互忍让,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以及与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且刘XX亦表示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再给双方一次沟通和交流的机会,希望双方在此期间能够认真地考虑目前的婚姻状况,对双方之间是否有和好的可能性做出理性判断。因此,对于石XX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石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石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王国生

    二0二0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XX

    书记员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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