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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6查看:179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王XX在一个县城教书,为了日后孩子能在省会生活,同时兼顾理财,在省会购买了一套商铺,希望以后在省会定居。王XX在开发商大肆宣传投资无风险、可以无条件回购政策的轰炸下,于2014年12月在省会购买商铺,和开发商签订《选房单》、《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了银行按揭,并按开发商要求支付了所有房屋预付款及银行按揭款项。2017年商铺经营惨淡,且王XX当初想定居省会的初衷有所改变,于是依据当初开发商“无条件回购商铺”的承诺,多次向开发商申请,请求其回购商铺,但开发商一直拖延,置之不理。王XX无奈找到律师。律师帮王XX分析了案情,协助王XX起诉前固定证据后,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开发商按当初承诺以房屋总价款回购商铺。
二、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选房单》约定经选房人同意,房产开发方可对本商铺随时无条件原价回购,该选房单约定的回购属降低原告投资风险的保障措施之一,目的是为了吸引原告等投资者,原告在受回购宣传影响下作出投资决定,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回购约定应当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且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委托经营协议也明确约定自原告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一年后,原告方提出申请,被告可以按签订本《委托经营协议》时的房屋总价款回购,上述协议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约定内容也并非返本销售或售后包租,因此,上述约定合法有效。依据上述协议约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后,原告方提出申请,被告应按协议约定按《委托经营协议》约定的总价款回购原告所购买的商铺,被告应给付原告房屋价款,同时原告应协助被告办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相关手续。
三、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一审判决后,被告并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执行阶段在本律师的帮助下,查封了被告名下房产,王XX顺利拿到房屋回购款,结局圆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