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与被告刘X、丁X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1/4/27查看:363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上诉人)经原告姐姐介绍与被告(被上诉人)刘X相识,刘X与丁X(被上诉人)系夫妻。刘X与丁X曾经营一家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因为熟人介绍,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

一审原告并未聘请律师,原告认为案子简单,被告私下对借款事实、利息都承认,而且原告起诉也是被告主动让原告起诉,所以未聘请律师,开庭前未准备充分证据,所以一审只支持本金的诉讼请求,对原告主张的月息2%的利息因原告并未准备证据而没有支持。

二审原告找到本律师,律师请原告把被告数次偿还利息的转账记录都打印出来,发现被告每个月都是按规律地偿还利息,按照法律规定,双方之间虽然没有对利息进行书面约定,但实际履行过程中,按固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也应视为有利息约定。

律师遂帮助原告书写上诉状,并准备好相关证据,最终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按月息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只支持了按年息6%的逾期利息,借期内的利息没有支持。

二、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对尚欠借款本金5万元的事实并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上诉人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对利息问题是否有约定,从而上诉人主张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主张能否成立。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交的《借款条》,上面确实未记载借款利息的问题。但首先,该借款条显示借款日期为2016年5月29日,但根据上诉人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实际出借日为2014年10月21日,金额为7万元,之后被上诉人偿还其中2万元并付清借款日前利息后重新出具的借款条,而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对上诉人在起诉中陈述的上述事实并未提出异议。故该《借款条》并非新的独立的借款行为,而是之前借款行为的延续。其次,根据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显示,2016年5月26日被上诉人通过案外人向上诉人支付3000元,为2016年2月28日至5月28日利息,计算出利息为月利率2%。第三,根据一审庭审笔录,显示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首次答辩中已认可存在利息的事实,只是陈述“利息没有能力给,有能力给,同意给”。且在之后的庭审调查和辩论过程中,被上诉人亦从未明确否认不存在利息的约定。综上,上诉人虽未能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的书面约定,但上述间接证据及陈述已形成证据链,证明双方对利息进行了约定,且之前亦按约定实际履行,并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故本院对上诉人主张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上诉人主张约定还款日期到期后继续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律师提醒

专业的事还是找专业的人来做,好多当事人认为事情简单就不聘请律师。诉讼是一件很专业的事情,建议当事人不管在纠纷发生前(比如起草、签订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和在纠纷发生后还是要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减少纠纷,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现在民间借贷的利率已有新规定,新的民间借贷案件应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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